四川省事業(yè)單位工作人員招聘工作試行辦法(2006)(7)
第六章 考核與體檢
第二十一條 考核主要考察應聘者的思想政治表現(xiàn)、道德品質、業(yè)務能力、工作實績等情況。
第二十二條 體檢應在縣級以上綜合性醫(yī)院進行。體檢項目和標準由招聘單位或者其上級主管部門根據(jù)招聘崗位要求,參照人事部、衛(wèi)生部《關于印發(fā)<公務員錄用體檢通用標準(試行)>的通知》確定。國家和省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第二十三條 考核和體檢由招聘單位或者其上級主管部門組織實施。
第二十四條 凡考核或者體檢不符合要求的應聘人員,取消應聘資格。招聘單位可以根據(jù)空缺名額,經其上級主管部門審核并報政府人事行政部門同意后,按照考試成績和體檢結果,依次等額遞補。
第七章 聘 用
第二十五條 對考試、考核、體檢合格的應聘人員,由招聘單位或者其上級主管部門通過政府人事行政部門的網站以及其它方式進行公示,公示時間為7至15日。
第二十六條 公示無異議的人員,由招聘單位上級主管部門審核后報同級政府人事行政部門審批,辦理上編制、核定工資基金、調(流)動、聘用等手續(xù)。
受聘人員如系其它單位的工作人員,事業(yè)、企業(yè)單位的工作人員應當依法終止或者解除與原單位的聘用合同、勞動合同,機關單位的工作人員應當征得原單位書面同意其調(流)動。
第二十七條 事業(yè)單位招聘的工作人員一律實行以崗位管理為基礎的合同聘用管理,不再實行身份聘用管理,也不再辦理錄用、聘用干部手續(xù)。
第二十八條 事業(yè)單位招聘的工作人員按照有關規(guī)定實行試用期制度。試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內。
(編輯:姜芃)